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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业绩|公司欠债股东被追责,中银律师助力股东摆脱债务风险
发布日期:2024-05-21
A公司在20年前就被吊销了,有一笔银行贷款未能清偿,随着时间的推移,本息滚到了数百万元。而作为A公司股东的B万万没有想到,时隔20年后,却被起诉要求就A公司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看来,股东也不是那么随便当的。很多股东存在一些误区:误区一:公司吊销无所谓。误区二:公司欠债与股东没什么关系。误区三:反正那么多年没事,肯定没事。
事实是这样吗?我们通过大量的案例检索,得出的结论是:无法认定股东已实际出资到位,股东需要就公司的债务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公司吊销不会减轻股东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陈小云律师临危受命,不负重托,最终成功助力客户免责。
事情经过究竟如何?
1997年底,B成立一家公司A,注册资本50万元,主要是做超市零售行业。当时流行买商铺,B花了67万元购买两间商铺,作为A公司增资,用商铺增资扩大A公司的经营。
本来扩大经营是好事,但是当时的法律也没有那么完善,客户的法律意识也没有那么强,在增资的时候,为了方便,直接用公司的名义签订商铺购买合同,形成了似乎是A公司自行购买商铺的情形,而并非B增资,形成了似乎B尚未履行增资义务的嫌疑,为日后埋下了巨大隐患。
1998年底,客户办理增资手续,两间商铺评估价值为100万元,作价80万元出资到公司,另外增加20万元货币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50万元。客户原本的想法是好的,增资扩大经营,壮大公司。然而事与愿违,很快,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沃尔玛、家乐福等外国著名超市进入中国,严重挤压了本土超市的生存空间。2004年,A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拖欠银行贷款110万元,被银行起诉并且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拍卖了A公司的两间商铺以及其他抵押物,还是不够清偿全部欠款,剩余14万余元本金未还清。同年,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客户觉得很倒霉,不仅投入注册资本150万元,还投入了房子作抵押物,全部没了,血本无归。本以为事情到此就已结束,但万万没想到将近20年后,客户B还被起诉,要求B对A公司的债务数百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客户B怎么都想不明白,怎么就突然要还数百万元了呢?客户B在紧急的情况下找到了陈小云律师,陈小云律师接案后紧急联系法院,了解案件详情,发现事情原来是这样的:起诉客户B的并不是银行。原来银行当年在执行终本后,就将对A公司剩余的债权通过不良资产处置转让给了第三人,几经流转,该债权转到了C手上,该债权经过20年的不断计息,本息已经高达数百万元。而C拿到了该债权后,发现了B购买商铺进行出资存在漏洞,认为B并没有履行增资义务,以此为由起诉要求B为此承担责任。
C主张:案涉商铺是由A公司直接签订合同的,登记在A公司名下,并没有经过B,实际上是A公司自行购买,B没有履行增资义务。并提交了大量的案例证明,类案均判决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C坚定认为,该情况下B应当就A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B被起诉后,非常的紧张,本来生意失败血本无归,如果再背上数百万的债务,要怎么办?这无疑对B来说是一个严重的打击。
还好,陈小云律师临危受命,针对C的起诉,认真研究案情,整理资料,针对C的论点充分应对,协助B理清头绪,还原事实,不负重托,最终成功助力客户摆脱债务风险。
陈小云律师在梳理案情的时候发现:
1、根据当时实缴出资的要求,客户进行了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工商登记部门才能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客户是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及完成了验资的。
2、验资报告存放在A公司的工商档案里的,是客观证据,里面记载了A公司的资产变化状况。增资前A公司注册资本仅50万元,第一年经营亏损9千元,不存在A公司自身有资金能力购买商铺的可能。A公司的长期负债为0元,所以也不存在A公司借款买商铺的可能。A公司自己没有那么多钱,也没有长期负债,商铺的价款显然是股东B出资。
3、C在2020年收购债权,对于A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及偿债能力应有合理预期,C收购债权后即谋划起诉B,并非善意的一方。
在进行了详细分析和材料梳理后,陈小云律师就有了底气,一定要争取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两审终结,陈小云律师成功说服法院:
1、验资报告具有法定效力,能证明客户B履行了增资义务。
2、陈律师协助客户整理证据,令法院能够相信,客户B在90年代具有出资购买商铺的能力,且确实是本分人,只是营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严重亏损经营不下去,并非恶意欠债。
3、陈律师向法院清晰指出,2004年,A公司被法院执行终本后,银行也从未主张过A公司股东的出资问题,且两商铺及房产均被拍卖了,银行也清楚A公司是认真履行了还款义务的,没有隐匿财产逃避债务,A公司股东也是积极配合的。反而C是在2020年收购债权,在收购时C应当清晰知道A公司的状况,应当对A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状况及公司偿债能力有合理预期。
最终,法院采信了陈律师的意见,驳回C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虽然,这个案子我们是胜诉了,成功的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想告诉大家,在大量的案例中,同样具有验资报告证明实缴出资到位的股东,仍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
最后,我们希望告诫大家:做股东,开公司,是有风险的,一定要知法守法,否则,随时有可能为自己的不谨慎付出巨额代价!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朋友,也因为当股东而被追索巨额债务,欢迎联系我们,我们一定竭尽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陈小云律师
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陈小云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法学、管理学双学位。陈小云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常年办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业务领域涵盖民商事争议解决、保险与金融业务、公司业务等多个领域。为中国平安保险、中华联合保险、太平保险、万科集团、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大型集团及金融机构提供诉讼代理、专项法律顾问、风险防范建议等法律服务,为客户成功解决各种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扎实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争议解决实务经验获得客户的高度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