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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资讯|网络账号的法律争议浅析
发布日期:2024-05-13
1.引言
网络数字经济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日益凸显。我国民法典虽首次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明确,但对其具体权益性质,除互联网平台公司的平台规则会进行相关规定外,却并未有明确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予以明确,因而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纠纷往往会有重大争议,而网络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不动产权证"往往不可或缺,故本文试以网络账号作为切入点,梳理现行法律规定、网络平台规则及相关典型司法实践,以期为后续相关实务有所助益:
2.网络账号的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层面并未对网络账号进行立法性规定,目前仅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进行了细节性规定。
根据上述规章制度,所有使用者注册网络账号均需遵循“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同时根据网络用户账号是否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可将网络用户分为公众账号和非公众账号。可见网络账号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同时公众账号在足够的粉丝量及知名度加持下必然带来流量及经济价值。
此外,前述规章制度均明确互联网平台均需对网络用户账号合法使用履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义务并有权终止服务,并需与网络用户在服务协议中对上述进行约定。基于此,目前通说认为网络用户仅对网络账号享有使用权。
3.主要网络平台对网络账号的约定
因国家网信办出台的网络账号的相关规定均对网络平台与网络用户就网络账号的相关权利义务在服务协议中进行约定,故网络用户注册网络账号享有使用权前均需同意网络平台提供的相关服务协议或用户协议,否则无法正常使用相应网络平台的服务。以下根据上述公众账号和非公众账号的分类对目前部分主流网络平台的网络账号约定进行列举:
注:注意此处公众账号与非公众账号之间并非有清晰的界限,如微信号在微信群、朋友圈分享文字、视频等也可构成公众账号。
对比上述网络平台对网络账号的约定,可以发现各网络平台均约定网络用户注册者本人对网络账号仅享有使用权,禁止转让、出租、借用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而实践中,因网络账号产生法律争议绝大多数也是因网络账号实际使用者与网络账号注册者不一致引起。
4.涉网络账号争议的司法认定
在互联网早期发展阶段,网络账号权属争议多发生于非公众类网络账号,包括诸如网络游戏账号、QQ、个人微信等因转让、出租账号、工作使用而发生的纠纷,对于此类交易因无明确法律规定且受制于网络平台的限制,在实践中出现诸多法律问题,但因篇幅有限且涉案金额往往不大,故不在今天讨论范围。
而在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尤其是进入自媒体、短视频时代,伴随流量价值高企,网络账号权属争议则更多聚焦于公众类网络账号,涉及主体包括网红主播、MCN机构及实际账号注册者等,且涉案金额较高,以下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4.1 夫妻离婚中的自媒体账号分割问题
案例: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之六
案情简介:陈某与谢某五年前登记结婚。婚前,陈某经营着自己的快手账户,婚后不久,陈某又注册了同名抖音账户,粉丝量迅速发展到300多万,经营自媒体账户成为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后因离婚争执让陈某无心再经营维护账户并停更一年多。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陈某运营的300多万粉丝的抖音账户和10多万粉丝的快手账户归属和价值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诉争运营的抖音账户是婚后注册,快手账户的粉丝量也是婚后发展起来的。两个自媒体账户能够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具有财产属性,其中财产性权利和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两个自媒体账户的注册和运营都由陈某负责,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故在财产分割时可以采取账户归陈某单独所有,由陈某给予谢某一定经济补偿的方式处理。
4.2 法定代表人注册、使用、管理网络账号归属谁
案例:(2022)渝民终859号
案情简介2018年7月,天权星公司与李某(艺名为浪胃仙大胃王)签订《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约定天权星公司全权代理李某涉及不限于网络平台主播、摄影特、出版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与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等,合同期限为三年等内容。2020年7月14日,天权星公司股东会决定免去游某执行董事和经理职务。此前,游某为天权星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浪胃仙"抖音号为通过游某个人名义注册
4.3 合伙运营公众号后因散伙的网络账号权益归属谁
案例:(2019)沪02民终7631号
案情简介:赵、尹、袁、张四人经口头协商后由赵一人代表四人申请微信公众号后合伙运营,后该公众号出现多篇爆款,此后代表四人申请的赵私自更改公众号、绑定的银行卡密码等,后尹、袁、张三人起诉赵,主张公众号归赵所有,但赵需向三人折价补偿。
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通过收益法认定公众号价值400万,赵需向另外三人补偿公众号现金价值。
4.4 MCN机构在与艺人签约后,将抖音号实名认证绑定至艺人名下,解约后艺人应否返还
案例:(2023)京01民终225号
案情简介:2020年6月,某公司与艺人柏雪签订演艺合同,约定公司为其代理经纪公司,后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将其实名认证的抖音号解除绑定恢复至未实名认证的状态。后该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柏雪。2021年底,柏雪停止合作并带走抖音账号
法院认为:抖音账号由“抖音”平台负责日常的运营管理,该账号的原实名认证信息为张某,即使张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配偶,也不能当然地认定该账户由公司注册并实际使用。此外,张某将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柏雪的行为实质是对该账号的使用及实际控制的权利进行转让,柏雪在对该账户进行实名信息绑定后,在对该账户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发布作品、动态等使用行为积累了一定数量的粉丝,其对该账户的使用、管理权利已属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不宜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其进行实名认证信息的变更。且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主播终止履行合同后,主播所使用的抖音账号的使用权等权利应当如何处理。
4.5 公司与艺人约定直播账号归公司所有,解约后公司主张返还是否有效
案例:(2022)鲁0214民初2361号
案情简介:2018年,青岛某公司与马某签订淘宝网直播独家协议,约定马某作为原告公司的主播,负责淘宝互动销售直播服务,同时约定,该直播账号操作权和归属权归青岛某公司所有。2019年6月21日始,被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拒绝将淘宝账户转移至原告公司名下。2022年2月,青岛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合约约定了直播账号操作权和归属权永久归公司所有,但由于主播行业的特殊性,主播与账号之间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账号的使用、经营高度依赖于主播,账号产生的经济价值与主播本人劳动、粉丝喜爱程度密不可分,故经纪公司不能仅依合约约定当然取得直播账号的用户身份,并进而享有财产权益。具体到本案,涉案账号由被告实名认证开通,一直以来也由被告本人亲自使用,与被告之间存在较强的依附性和关联性,而公司并未就其对被告进行了培训、宣传,使其快速积累名气、获取粉丝及流量、提高知名度等运营投入情况进行举证,故不予支持
5.结语
网络账号直接影响用户使用网络平台的服务并从中获取收益,尤其是公众类网络账号在经过长期运营、资金投入后往往积累可观的流量变现价值,因而对网络账号的争议往往就是围绕财产利益展开,在现行国家未有明确立法的情况下,作为使用网络账号获取利益的相关合作方尤其需要注意在合同签订中对账号的收益及归属进行详细约定以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同时因网络账号具有人身属性,因而网络账号的注册认证人员对于网络账号的收益及权属往往实际优先于其他主体,故对于网络账号注册相关事宜尤其需要重视。
备注:本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所观点。
律师简介
Lawyer introduction
张金保律师
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张律师在大型律所及上市公司、大型互联网文娱公司从事法律实务多年,独立承办民商事诉讼、知识产权、仲裁及刑事案件三百余件,尤其对网络游戏、MCN等互联网数字经济行业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具有欧盟信息隐私专家CIPP/E认证、证券从业资格证及仲裁员等培训认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