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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资讯|我所高级顾问刘颖教授应邀出席“电子单证引领国际标准 数字贸易助力产业升级”专题研讨会并作主题演讲
发布日期:2025-11-04


2025年10月31日,第138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的 “电子单证引领国际标准数字贸易助力产业升级”专题研讨在广交会堂成功举办。我所高级顾问、暨南大学法学院刘颖教授以《电子单证与我国<海商法>修订》为题发表主题演讲。

刘颖指出,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海商法》的修订。电子提单日益广泛的应用是修订《海商法》的重要原因之一。《海商法》在第四章增加第五节“电子运输记录”,对包括电子提单在内的电子运输记录进行了规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5年9月13日公布了《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电子单证规定》)。《海商法》第82条第1款对电子运输记录进行了界定。电子运输记录,是指承运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电子通信方式发出,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信息,包括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和不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美国法上的“电子记录(electronic record)”与我国《民法典》《电子签名法》中的“数据电文(data message)”具有类似的意思。由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17年颁布的《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对电子提单采用了“电子可转让记录”的概念,而中国政府全程参与了《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的制订,《海商法》采用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概念。 刘颖表示,《海商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电子运输记录不得仅因采取电子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体现了电子商务立法中的功能等同方法和不歧视原则。
刘颖强调,提单的重要特征之一是货物的物权凭证。作为有价证券的提单具有文义性和流通性,且在物理上具有唯一性。《海商法》第85条要求:“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应当采取可靠的方法或者通过可靠的交易系统,确保记录的单一性和完整性,保障持有人对记录的排他性控制。”《海商法》此项规定的意图是确保“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与“提单”的等同,为电子提单的更广泛应用提供法律保障。但是,电子记录从物理上难以保证其“单一性”。因此,未来应将“排他性控制”作为规范“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重点,而对“单一性”的解释应该符合物理原理。

本次研讨会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主办,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支持。国务院国资委国际合作局、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暨南大学、北京博锐开放政策研究院、慧贸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领导与专家出席了研讨会。
律师简介
Lawyer introduction

刘颖 教授
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刘颖教授毕业于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曾任《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暨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西南政法大学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深圳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等职。现任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兼任澳门科技大学、辽宁大学等多所高校的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会长,广东省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主任,广州市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广州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仲裁员。2016年至今,刘颖教授作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与人工智能合同、数据交易合同、电子提单、电子商务等议题的立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