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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业绩|最高院提审依法改判——中银律师助力客户行政再审案取得胜诉

发布日期:2025-04-23

中银业绩

近期,由我所邵常明律师、冯海龙律师负责承办的广东省兴宁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某工程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原兴宁市地税局,系原被申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的职能承继机关)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两案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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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24〕最高法行再26、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撤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所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两份行政决定书。

两案件历经十余载,先后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最高法提审,最终在中银律师的助力下得到全面改判,中银律师基于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法理的精研深挖,穷尽所有救济程序,最终维权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一、案件回溯:从税务检查到漫长诉讼

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原兴宁市地税局对兴宁某工程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全面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原兴宁市地税局认为兴宁某工程公司存在诸多纳税问题,并分别于2013年10月25日、30日作出兴处〔2013〕3号《兴宁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兴罚〔2013〕3号《兴宁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向兴宁某工程公司追缴各类税费、滞纳金合计达到8264180.35元以及13827732.58元的罚款。

兴宁某工程公司不服该决定,随即向原梅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期望能够通过复议程序纠正原兴宁市地税局的错误决定。然而,原梅州市地方税务局维持了原兴宁市地税局的决定。在行政复议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兴宁某工程公司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原兴宁市地税局的处理、处罚决定,开启兴宁某工程公司长达十余年的维权之路。


二、中银律师助力再审,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被撤销

2014年,兴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兴宁某工程公司撤销行政行为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兴宁某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兴宁某工程公司不服遂上诉,同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兴宁某工程公司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2020年,兴宁某工程公司聘请邵常明律师、冯海龙律师团队在兴宁某工程公司申请抗诉、再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在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通过阅卷、现场查看,同当事人深入沟通,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发现该案件确实存在税务机关明显且机械地按证载面积计算税款的错误,还存在违反征税时效、信赖利益、针对性的处罚处理、打击报复等相关错误;同时律师团队还对实际占用面积和证载面积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钻研,讨论,发现税务机关和原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上的明显错误。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律师团队起草了申诉文件,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材料,代理兴宁某工程公司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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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诉过程中,也并不是一帆风顺。律师团队在向梅州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后,检察院召开了听证会,让当事人和律师团队都感到申诉有望,但未想到最终检察院未能对本案提请抗诉。当事人和律师团队并未气馁,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继续申诉。在不断地坚持下,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在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对本案召开听证会,后又于2023年12月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开庭调查,律师团队在听证和调查期间,及时发现法庭关注的问题和证据薄弱点,与当事人密切配合协作,及时进行了相关的事实和证据的补强,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决定提审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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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24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带队,与经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一行人直接到兴宁市涉案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并在兴宁市人民法院召开调查会议,并组织和指导调解,希望能实质性化解争议。但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律师团队代理当事人多次反馈合理的调解方案,但因税务部门的调解意见过于强硬和不合理,导致最终未能达成调解。202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邵常明律师、冯海龙律师代理当事人在法庭上充分表达当事人的申诉意见、涉案行政行为和原审的相关错误等, 经过庭审观点的激烈碰撞,最高法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于2024年12月31日,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及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责令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6个月内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至此获得全面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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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案心得

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税,原兴宁市地税局却仅依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处理税务争议时,深入探究法律条文背后立法目的与实质意义,综合企业土地取得背景、实际使用状况等因素,判断税务处理决定合法性,为当事人提供有力法律支持,保障其权益。

重视证据收集:为证明兴宁某工程公司并非实际占用全部土地且变更行为合理,深入调查,收集案涉土地未拆迁、使用证撤销、司法拍卖及用作公共市政道路等多方面证据,还针对变更行为收集地块规划文件、实际用途证明材料,证明变更基于实际且未造成纳税减少。在税务争议案件中,全面细致收集证据才能还原真相,反驳不合理税务认定。

多维度论证行政行为不合理:在行政诉讼中,不仅阐述兴宁某工程公司变更行为轻微及地块实际情况,还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同类企业处理情况以证明其执法不公,同时强调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信赖利益保护。兴宁某工程公司长期正常纳税,形成信赖,税务机关却忽视此点。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将信赖利益作为考量因素,约束行政权力,保障当事人权益 。

该两案件为邵常明律师、冯海龙律师团队,自202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改判的再一起再审申诉案件。



律师简介

Lawyer 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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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常明律师

  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所发起人、执行合伙人


邵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某市公安经侦部门工作多年,参与侦办过多起全国范围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具有丰富的执法部门的调查经验;其后,又在某五百强公司工作,负责公司内部合规体系建设及反舞弊、反欺诈案件的调查工作,担任公司监察负责人,具有丰富的企业合规风控,综合监察经验。

现从事专职律师,承办过大量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同时担任多家企业或个人法律顾问,提供刑事风险防范、企业合规风控,反舞弊、反欺诈案调查及刑事控告等法律服务,具有非常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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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龙律师

  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冯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山东法院工作,后从事专职律师,从业将近二十年,主要专注于民事及刑民交叉案件的争议解决。擅长处理公司企业、金融、房地产等领域的重大疑难法律案件和项目,对刑事案件的代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事务也拥有较丰富的法律实践知识和经验,已经为众多企业、机关单位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曾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中国华润集团、中国电监会、广东省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等公司了提供大量专业法律服务,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的风险防范、公司并购、重组、上市、不良资产处置、诉讼和仲裁以及房地产等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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