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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资讯 | 我所承办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2024年会暨“数据交易与跨境电商创新发展”学术研讨会
发布日期:2025-01-02
2024年12月23日,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2024年会暨“数据交易与跨境电商创新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广州隆重举行。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共同承办本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暨南大学网络信息法治研究院主办。广州数据法治研究中心、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数字经济与数据治理实验室(分室)、广东工业大学网络和数据法治研究中心、广东工业大学粤港澳大湾区协同治理与法治保障研究中心、远方(广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协办本次研讨会。北京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广州大学、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唯品会、美团、虎牙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并围绕“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人工智能订约中的法律问题”、“数据确权及数据交易法律问题”、“粤港澳大湾区跨区域数据流动规则衔接”、“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协同”、“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合同法律适用体系”等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开幕式
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共广东省委原常务副秘书长于敏在致辞中热烈祝贺会议召开并对与会的嘉宾表示热烈欢迎。他在致辞中要求,研究会的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服务社会的价值取向,深刻理解和落实党和国家确立的重要方针政策,包括“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以及“两个维护”。同时,研究会应专注于解决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领域的理论难题和实践热点问题,积极应对数字贸易带来的挑战,如数据确权、评估定价、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并为这些问题提供创新性的解决方案。此外,于敏会长要求加强研究会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在学术研究、法治服务和组织建设等方面实现突破,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系统治理的要求,使研究会成为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平台,引领法学研究的创新,并培养新一代青年法治人才。最后,他祝福与会嘉宾,预祝会议圆满成功,希望通过此次年会,促进更高水平的法治广东建设,共同推进网络与电子商务法领域的法治进步。
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共广东省委原常务副秘书长于敏
广东工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杜承铭在致辞中表示,期待本次会议聚焦数字经济时代的法治挑战,特别是跨境电商、人工智能与数据法治等前沿议题。他分享了学校和法学院在相关领域的实践心得,强调了法治对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并提出了针对当前法律难题的解决方案建议。杜承铭特别指出,在推动法治实践中,高校和学者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呼吁参会者重视法学理论创新,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应对新时代的法律挑战,促进法学教育与研究的进步。同时,他也希望借此机会加强校内外交流,培养更多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广东工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杜承铭
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邵山代表法院向出席本次会议的领导、专家、老师和同学们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他指出,在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法院的专门性、民法与行政法在网络治理中的应用,以及电商领域的法律问题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关键议题。本次研讨会为深入探讨这些前沿问题提供了重要平台。邵山强调了理论对实践工作的迫切需求,并分享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在上述三个方面的实践心得。他希望专家学者们能在此平台上分享研究成果,共同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并呼吁加强产学研交流,共同探索互联网法的新路径。最后,邵山表达了对大会成功召开的美好祝愿,以及对来宾们的诚挚祝福。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邵山
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振宇在致辞中介绍了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期待本次会议聚焦数字经济时代的法治挑战,关注互联网法院的角色定位、民法与行政法在网络治理中的应用,以及电商领域的法律问题等前沿议题,并对本次会议的举办表示祝贺。
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振宇
本次会议的开幕式由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颖主持。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颖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国民主持年会获奖论文的颁奖仪式。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年会的论文获奖者提供资金。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国民
与会人员合影
主旨演讲
主旨演讲环节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郭鹏主持,主要从“公共数据开放的二元逻辑及制度设计”、“粤港澳大湾区商业标识跨境使用的司法认定”、“关注网络信息法学的基础理论”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郭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外法学》主编、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王锡锌就《公共数据开放的二元逻辑及制度设计》发表演讲。王教授围绕当前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建设中存在的挑战,提出从规范主义逻辑和功能主义逻辑两个维度构建层次分明的公共数据开放制度,以实现数据资源的高效利用。王锡锌指出,近年来,我国在公共数据开放领域取得了一定进展,各地相继出台了相关法规,为实践提供了重要基础。然而,当前公共数据开放实践中出现了过度依赖“数据财政”的现象,部分地方政府将政务数据市场化交易甚至抵押,可能引发数据财政泡沫和债务风险,严重偏离开放的根本目标。王教授强调,公共数据开放应立足于服务公共利益,避免财政驱动导致的方向偏离。针对如何优化制度设计,王教授提出“二元逻辑”的框架:政务类数据和非政务类数据需遵循不同的开放逻辑。对于政务类公共数据,王教授认为应遵循“规范主义逻辑”,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为基础,强调国家的开放义务和公民的公平利用权。这类数据开放应以免费为主,特许经营为辅,并注重提升透明度和社会治理能力。政务数据的开放不仅具有经济功能,更肩负着社会服务和公民教育的重要使命。对于非政务类公共数据,王教授提出以“功能主义逻辑”为指导,更多关注市场规则和经济效率。这类数据主要由企业持有,但因具备公共使用价值,其开放需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王锡锌强调,非政务类数据的开放应遵循有偿使用和市场定价的原则,同时通过法律规制打破数据垄断,并在必要时引入强制许可制度,以保障公共利益。最后,王锡锌指出,数据的核心价值在于使用和流通,而非单纯的所有权交易。公共数据开放的实践表明,即使在确权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的情况下,数据要素流通仍然可行。王锡锌呼吁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推动政务类数据的政治功能和非政务类数据的经济价值充分释放,为数字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外法学》主编、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王锡锌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副会长、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庭长韦晓云在年会上以《粤港澳大湾区商业标识跨境使用的司法认定》为主题发表演讲。她从存在的问题、典型案例和相关建议三个方面,对港澳商业标识在内地的使用和保护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其提出,自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以来,大湾区城市群正从区域化市场向单一市场转变,跨境知识产权纠纷随之增多。2019年至2023年间,广东法院审结涉港澳知识产权案件5000余件,其中商标等商业标识案件占比超过40%。韦晓云表示,由于粤港澳三地商标体系独立、需分别注册的现行制度,使港澳商标在内地的保护面临较大挑战。韦庭长介绍,以商标为例,目前内地法院在商标使用认定中仍坚持传统的地域性原则,要求商标在内地有实际推广和使用才能产生“使用”的法律效果。例如在“佛山合记公司诉珠海香记公司”案中,法院因被告无法证明商标在内地的实际使用而认定构成侵权。同样,在“中山咀香园公司诉澳门咀香园公司”案中,澳门企业虽在当地具有高知名度,但因未在内地注册相关商标,也被判侵犯内地企业商标权。不过,韦晓云也提到,广东法院近年来对港澳商业标识跨境使用问题逐渐持开放的态度。例如在“香港珍妮曲奇公司诉深圳珍妮公司”案中,法院认可香港企业的包装装潢在内地的知名度,突破了实体性使用的传统标准,为港澳商业标识在内地的保护探索了新路径。针对现状,韦晓云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完善商标法,明确商业标识在港澳地区的使用情况可作为认定其知名度的考量因素;二是明确港澳商业标识的使用不以实体性使用为限制,例如网络销售或广告宣传也可视为在内地的使用;三是建立适应大湾区统一市场需求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促进三地规则衔接。最后韦晓云强调,通过完善法律和司法实践,推动大湾区商业标识的法治化保护,将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有力支撑。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副会长、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庭庭长韦晓云
广东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文静发表了题为《关注网络信息法学的基础理论》的演讲。刘文静从信息论和控制论的核心概念出发,阐述了熵、负熵等理论对信息技术背后深层次问题的揭示,并指出数据处理和流通往往引发复杂的权利冲突,尤其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确权和网络犯罪等领域表现突出。刘文静认为,网络与信息法学需涵盖基本概念、范畴和框架,同时结合支持或质疑这些理论的思想方法,为法学研究提供坚实基础。在谈及学科使命时,刘文静强调需关注数字化数据处理在微观层面上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塑,例如电子商务中的平台责任分配和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在宏观层面上数字技术对社会治理、公平正义与法治秩序的影响,尤其是电子政务中数据使用如何在提升效率与保障隐私之间平衡。刘文静进一步探讨了法学与伦理的关系,指出脱离伦理价值的法律将沦为权术争斗的工具,无法实现公平正义的初衷。在数字化时代,科技的发展优先于法律的反应速度,这容易使法律在技术强势面前陷入被动,因此制度设计必须反思其目的,确保科技进步服务于法治初衷和公平原则。最后刘文静呼吁学术界加强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关注科技与人类相处方式的价值观变化,为信息技术的法治化提供理论指导和现实解决方案,同时承担起规范技术、促进公平、保护人类共同福祉的重要使命。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文静
主题报告
主题报告环节分为二个单元,主要聚焦“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法律问题”、“数据确权及交易法律问题”等议题展开。
第一单元: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单元发言由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跨境电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詹朝霞主持,主题是“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法律问题研究”。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跨境电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詹朝霞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刘颖以《联合国人工智能订约立法》为题作学术报告。他结合自己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自动订约示范法》的经历,介绍了联合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实践和《自动订约示范法》的主要内容。刘颖指出,人工智能参与合同订立对传统合同法构成挑战,人工智能结果的不可预测性影响了合同的约束力,联合国的立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颖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段莉琼以《从数据特性到司法裁判的系统分析》为题作了报告。段莉琼法官从司法角度为与会人员提供了新的视角,首先,段莉琼明晰了数据及其法律定义,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案由将涉诉纠纷分为五类:数据权属和收益纠纷、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纠纷、企业数据竞争权益纠纷、算法滥用纠纷以及数据跨境传输纠纷。而在这些纠纷中存在四大认定难题:如何界定数据权属、技术中立能否作为免责条款、多主体利益的公平分配及经济收益的体现。针对这些问题,段莉琼探讨了数据权益概念的清晰界定、技术责任的合理承担、多方利益的平衡以及数据价值的公正评估等问题,为解决复杂的数据纠纷提供了宝贵的司法视角。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主任段莉琼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搜索服务提供者侵权免责机制研究》为题作了报告。姚志伟生动介绍了AI搜索与传统搜索之间存在的显著差异,即AI不仅能呈现网页链接和摘要,还能综合信息并生成具有注释的答案,类似于个人助理提供的整合性报告。这种特性使得AI搜索在版权侵权问题上复杂化,即是否有必要给AI搜索设计一个免责机制。针对AI搜索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姚志伟分析了现有免责机制的适用性,传统搜索服务提供者因其仅提供技术服务而非直接内容,可通过“避风港”规则免责。然而,AI搜索直接产生内容,其中大约一半的内容源自模型训练的结果,这使得适用该规则变得困难。最后,鉴于技术的中立性和国际竞争的考量,姚志伟提出,在不构成实质替代的前提下,可以考虑采纳适当引用的原则,并建立类似“避风港”的免责机制,以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曹钰就《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了报告。曹钰认为在目前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跨境电商纠纷案件中,最突出的问题一是涉及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交易主体和商品性质说明问题,二是正品保障问题。消费者往往因购物平台将跨境商品与境内商品并列在搜索结果中而未充分说明跨境电商与境内电商的差异,而认为应由境内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或者认为所购商品在产品品质、标签说明、退换货等各方面均应与国内商品遵循同样的要求。当消费者对商品品质产生怀疑时,他们通常会向境内电商平台经营者提起诉讼,然而,这些平台通常并非实际的跨境电商平台运营者,实际应承担责任的销售者或者平台运营者往往位于境外。司法实践中,若商品确实存在问题,法院通常会尽量通过境内平台经营者协调境外主体解决跨境电商争议;若平台经营者认为商品无问题,则主体抗辩通常是境内平台经营者坚持的重要抗辩理由,消费者会因此花费不必要的诉讼成本。为此曹钰提出,建议跨境电商平台在消费者每次购买跨境电商商品时均在结算页面明确提示跨境购物相关条款,且不应采用消费者默示勾选同意的形式,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减少后续争议。关于跨境电商购物的正品保障,曹钰指出,这一问题涉及跨境溯源和境外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两方面。他建议通过持续完善商品溯源相关标准、推动国际标准互认,进一步提高跨境商品溯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建议有关经营者在诉讼中至少对相关关键证据如品牌方授权书等予以公证认证,以强化证据的证明效力,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曹钰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琳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输出端版权侵权责任认定》作了报告。谢琳教授首先通过引入“奥特曼案”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人工智能对于其输出结果侵权的行为是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还是间接侵权责任。直接侵权承担严格责任,间接侵权则承担过错责任。谢琳指出,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的界限是以内容提供主体为界限的,从这一角度而言,谢琳主张人工智能对于上述侵权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此外,谢琳提到部分学者提出通过过错责任、技术抗辩或者例外条款三种构建侵权责任豁免的思路。谢琳对于以上观点保持谨慎态度。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琳
广州大学法学院讲师狄行思就《数据金融平台的数据治理体系构建》作了报告。狄行思老师首先指出了金融数据治理领域存在的四个困境,包括由于数据储存以及保存技术障碍导致的司法争议、平台数据保护和合规体系疏漏、数据规范与金融规范的冲突以及金融数据安全问题。狄老师强调金融数据治理的核心要素是金融规范与数据规范,在此基础上才可有效搭建金融数据治理的内外部体系。基于以上探讨,狄行思提出了我国数字金融平台的数据治理体系构想,她认为应始终将金融稳定性及安全、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等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监管部门主导监管、多方利益相关者共同监管以及以技术和市场为主导的市场自律的良性治理模式,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框架。
广州大学法学院讲师狄行思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丘志乔对本单元进行了评议。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丘志乔
第二单元:数据确权及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韩书立主持第二单元的研讨,主题是“数据确权及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韩书立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柳汐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惠加与她共同完成的《数据抓取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困境与规则优化》作了报告。陈柳汐博士通过梳理数据抓取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案指出,由于数据抓取行为不属于具体竞争行为,所以目前依赖一般条款解决纠纷,缺乏统一的数据保护与流通规则。当前,司法实践主要从数据权益认定、抓取行为正当性、使用行为正当性三方面综合判定数据抓取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皆存在部分不足。陈博士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应平衡数据保护与流通,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数据垄断。在规则构建方面,陈博士认为,数据权益认定应当分为单一数据和集合数据两类分别进行权益认定,数据抓取不正当性认定应考虑数据公开性及行为破坏性,而数据使用不正当性的认定应构建多元标准,鼓励合理抓取使用数据进行创新性活动。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柳汐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暨南大学社会科学部副教授李静围绕主题《人工智能与地理标志制度发展》作了报告。李静主要从地理标志界定,地理标志与人工智能的关联以及立法规制实现三个方面进行主题探讨。首先,对于地理标志的界定,李静认为地理标志概念的核心是原产地与品质认定。其次,李静借助对“新会陈皮”这一地理标志产品的介绍,深入探讨了人工智能技术在地理标志产品的确权与维权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通过运用理化指标检测与DNA技术,能够显著提升产品真伪鉴定的精确度。最后李静提出,人工智能在地理标志确权过程中的应用、在传承与创新中的伦理问题以及标准化认证,将是未来发展的重要关键点。这些因素将有助于使地理标志制度更加科学化、高效化和公正化。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暨南大学社会科学部副教授李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案件经办人谢唯围绕主题《跨境电商与数据交易的法治保障——仲裁助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作了报告。谢唯首先介绍了贸仲的基本情况,指出了跨境电商交易中突出的争议问题,包括合同履行过程当中的违约争议、供应链相关争议、支付与结算相关争议、知识产权类争议等,并指出了这些案件的具有跨地域性强,交易频率高、争议金额相对较小的特点。为更好的满足当事人解决此类争议的需求,贸仲积极参与APEC ODR机制的共建与合作。2022年6月,贸仲的APEC ODR平台正式启用,成为仅有的三家ODR服务机构之一。该平台适用于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之间,因销售或服务合同引起的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争议。与一般仲裁程序相比,适用该机制的案件争议解决效率更高、费用更低。经过该程序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依据《纽约公约》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承认与执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案件经办人谢唯
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青年百人博士后朱怡昂围绕主题《数据使用权范式的转向》作了报告。朱怡昂博士首先梳理了数据治理的所有权范式,即具有排他性、对世性的狭义数据所有权、数据知识产权、数据新型财产权路径等,其建立在公地悲剧、产权理论、激励理论、劳动赋权等理论基础之上。通过指出这些路径理论基础及底层逻辑存在的不足,分析各国相关实践,朱怡昂提出数据确权或非数据流通的必要前提,当前数据治理范式已经出现从所有权向使用权范式的转向。因此,构建一个针对数据生命周期多场景、多阶段、以数据流通为核心的数据治理使用权范式是当务之急及必然趋势。
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青年百人博士后朱怡昂
美团高级法务总监梁博文围绕主题《数据权益的裁判观察与制度发展》作了报告。梁博文先生首先总结了在以往判例中得出的规律,指出了有关数据权益的司法实践中所形成的裁判范式,通常会对数据持有方权益予以相对优位的认可。在此基础上,梁博文介绍了针对数据权益边界的判断规则:包括实质性替代规则、破坏性规则、三重授权规则以及多元利益权衡规则。此外,梁总监还从政策性的角度概括了数据权属登记的特点:数据范围限定较小、属于形式审查、登记内容比较模糊。最后,梁博文提出了其关于数据权益的思考,指出了当下数据确权法律层面的规则欠缺、《反法》第2条的适用泛化、数据权属登记尚缺乏确定性表述等问题仍需解决。
美团高级法务总监梁博文
虎牙科技法务合规总监王平围绕主题《内容平台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义务探讨——基于信息内容生命周期及风险级别的治理探索》作了报告。王平总监首先介绍了标识义务的业务来源,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并说明了标识分为显示和隐示两类,而标识义务一般存在于生产环节和传播环节,具体而言包括服务提供者的核验、检测、用户教育、甄别义务。在此基础上,王平通过介绍欧洲人工智能法,表明标识义务应当根据不同场景的风险分级作出区分。最后,王平就AI时代用户的行为表明了自己的观点,认为用户作为内容发布者应当可以在划分风险等级前提下,适度自主决定标注方法,此外,王平强调,网络素养应该是体系性的社会工程,为此应该建立起所有人共同遵守的标准,不能仅仅依赖网络平台的风险标识。
虎牙科技法务合规总监王平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曹灵围绕主题《数据跨境流动中的单独同意规则研究》作了报告。曹灵博士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都强调了单独同意的重要性,然而在实践中,三者之间的关系存在争议。对此,曹灵就单独同意与一般同意、豁免同意的关系,阐述了学界观点分歧。基于此,曹灵运用文义阐释和体系阐释的方法,对单独同意规则在实际应用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多元价值评估模式。该模式着重于在国家、数据处理者和信息主体三方利益之间寻找均衡点。因此,必须对特定情境下的价值取向进行重新平衡,以多元价值评估手段促进单独同意价值的最大化。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曹灵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粤港澳大湾区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彭丁带对该单元进行了评议。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粤港澳大湾区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彭丁带
闭幕式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青年百人博士后文稳主持了年会闭幕式,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颖发表了会议总结与答谢致辞,刘颖感谢承办方的辛勤付出、各位专家学者的积极参与、会务组精心组织,期待再相聚。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青年百人博士后文稳